教會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教會法泛指整個基督教會(包括羅馬天主教、東正教、東方基督教的獨立教會以及新教的聖公會和加爾文教等)在不同歷史時期所制定和編纂的各種規則和章程,是關於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個人的品德、生活守則的一些宗教規則、章程和法規的總和。
目錄 |
字源
教會法(拉丁文:ius canonici,英文:canon law),源自希臘文 κανωυ(kanon),本義為工匠所用規尺,引申為規範、規矩。在教會史上,該詞可指正典(即正式認可的《聖經》卷冊),或從屬某主教座堂的教士名單。該詞亦可以用作指稱基督徒應遵循的符合信仰的宗教、道德生活,故信徒也以此稱呼宗教會議通過的有關法令,後來遂有「教會法」這一專門術語。[1][2]
歷史
教會法[來源請求]四個歷史階段:
- 從教會起源到格蘭西的《教會法匯要》(Decretum Gratiani,1140年前後);
- 從格蘭西到特蘭托會議(1545-1563年)和《教會法大全》的審定和正式頒布(1566-1582年);
- 從特蘭托會議到《教會法典》(1917年);
- 《教會法典》到1983年頒布新版《教會法典》。
主要法規文本
- Corpus canonum(《教規集成》)
- Collectio Concilii Carthaginensis XVII(《教規彙編》)
- Collectio Dionysiana(《狄奧尼修斯彙編》)
- Decretum Gratiani(《教會法匯要》)
- Corpus iuris canonici(《教會法大全》)
- 《教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