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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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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泛指整個基督教會(包括羅馬天主教東正教東方基督教的獨立教會以及新教聖公會加爾文教等)在不同歷史時期所制定和編纂的各種規則和章程,是關於教會本身的組織制度和教徒個人的品德、生活守則的一些宗教規則、章程和法規的總和。

目錄

字源

教會法拉丁文ius canonici英文canon law),源自希臘文 κανωυkanon),本義為工匠所用規尺,引申為規範、規矩。在教會史上,該詞可指正典(即正式認可的《聖經》卷冊),或從屬某主教座堂的教士名單。該詞亦可以用作指稱基督徒應遵循的符合信仰的宗教、道德生活,故信徒也以此稱呼宗教會議通過的有關法令,後來遂有「教會法」這一專門術語。[1][2]

歷史

教會法[來源請求]四個歷史階段:

  1. 從教會起源到格蘭西的《教會法匯要》(Decretum Gratiani,1140年前後);
  2. 從格蘭西到特蘭托會議(1545-1563年)和《教會法大全》的審定和正式頒布(1566-1582年);
  3. 從特蘭托會議到《教會法典》(1917年);
  4. 《教會法典》到1983年頒布新版《教會法典》。

主要法規文本

  • Corpus canonum(《教規集成》)
  • Collectio Concilii Carthaginensis XVII(《教規彙編》)
  • Collectio Dionysiana(《狄奧尼修斯彙編》)
  • Decretum Gratiani(《教會法匯要》)
  • Corpus iuris canonici(《教會法大全》)
  • 《教會法典》

參考文獻

  1. ^ 巴克利:《教會法》(J.M.Buckley, Canon Law
  2. ^ 林奇:《教會法》(J.E.Lynch, Canon Law
本文是根據GFDL許可。它使用的材料從維基百科的文章“ 教会法 ”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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